邯郸初中生遇害案始末:3同学预谋作案,两次挖坑,该负何责


来源:纵横网 浏览量(4.8w) 2024-03-20 21:11:10

近日,河北邯郸一名初中生遭3名同班同学杀害并掩埋一事引发关注。3月10日下午,小光(化名)被同学约出去玩之后遇害,嫌疑人是三名学生,其中一人还是其同桌。

三名涉案嫌疑人均年满12周岁,未满周岁14岁,目前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受害人疑似长期遭受校园霸凌。该事件再次引发了公众对校园霸凌现象、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该如何判决的热议。

遇害

13岁初中生13时外出

再也没回来

3月10日是周末,下午5时左右,13岁的小光(化名)不见了。小光在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旧店中学念初一,平时住校,周末回家。

3月10日下午1时左右,小光告诉奶奶,有同学约他出去玩,老人当时并没有多想就让小光去了。

下午1时58分,老人外出,爷爷曾给小光打过一个电话,询问是否需要为其留门,小光还曾接听电话。但到下午5时多再给他打电话的时候,小光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家里就开始着急寻人,一直找到晚上10时多未果,于是报警。

警方通过视频监控发现,与小光同行的还有另外3名男同学。3月11日凌晨2点,警察与村支书一起去询问了这3名学生,3人均表示没有见过小光。

“当时心里就已经感觉要出事了,我赶紧把孩子电话卡补办回来,并查询微信记录,发现孩子微信曾给其中一名学生转过几百块钱,我立马把这个情况告诉了警方。”小光的父亲王先生事后说,在监控视频和转账记录的证据下,这3名学生才说出小光被埋在了北营村南的废弃蔬菜大棚内。

埋尸地距离其中一名嫌疑人家不过100米。

小光的姑姑王女士称,其中一名学生还在床上打游戏,给了误导信息影响找人。

抓获

三名嫌犯被刑拘

案由是“故意杀人”

“他舅舅在现场看孩子遗体时发现,孩子的脸被铁锹铲得面目全非。”王先生悲愤地表示,3名十三四岁的学生,竟能如此心狠手辣,不仅涉嫌杀害自己的儿子,还将遗体进行掩埋,毁尸灭迹。

“过完年开学,还没有一个星期,孩子就……”王先生哽咽着告诉记者,小光平常是一名非常听话、脾气好、性格好的孩子,在家会自己洗衣做饭收拾家务,非常让人省心。王先生还表示,此前孩子就曾表示不愿上学,“我们以为孩子贪玩,并没有当回事,后来才知道孩子在学校受到了霸凌。”

3月13日下午,受害者的父亲王先生,在个人微信朋友圈发文,并附上了儿子当天遇害前与嫌疑人在一起的监控画面。

“如果把铁锹比喻成刀的话,刀刀致命。”姑姑王女士称,小光的头部、脸部都遭到过铁锹的重创。

“三人都是小光的同班同学,张某还是小光的同桌。”王女士表示,自己的侄子小光虽然平时学习不太好,但特别老实听话,性格很好。她回忆此前小光曾流露出不想上学的情绪,“当时问过他原因他没说,确实也是我们有疏忽。”

父亲王先生还表示,小光生前在旧店中学上学时,疑似遭受过同学的霸凌。邯郸市教育局肥乡区教体局工作人员表示:“目前公安部门已经介入调查,关于霸凌问题,我们也派出专人在调查。”

河北省邯郸市肥乡区联合工作组发布情况通报:3月10日,邯郸市肥乡区初一学生王某某被杀害。案件发生后,肥乡区公安机关立即开展侦破工作。3月11日,涉案3名犯罪嫌疑人被全部抓获,现已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司法机关将对犯罪行为依法予以惩处。案件发生以来,相关部门全力做好受害人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各方面工作正有序进行。

3月11日,王家收到了肥乡区公安局的立案告知书,案由是“故意杀人”。3月15日,据邯郸警方消息,张某等三人因涉嫌故意杀人,已被刑事拘留,目前该案由邯郸市公安局刑侦支队、肥乡区公安局联合侦办,三人的行凶原因仍在调查中。

调查

面部颈部背部创口多

比受害人家属描述的重得多

河北邯郸肥乡区警方表示,案发后,肥乡区公安分局迅速启动了命案侦破机制,成立了由60多人组成的专案组侦办此案。目前,尸检已结束。

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分局政工监督室主任李亚峰表示,报案到现在尸检已结束,有很多证据,这个证据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这个案子肯定要办成铁案,每一个细节咱们都要仔细调查,仔细地取证。

小光家属委托的代理律师臧梵清说,他18日凌晨陪同死者王某某的父亲一起在殡仪馆见证了尸检过程。“尸检是从0时15分开始,一直到3时45分左右结束的,孩子的父亲在这件事情上表现得非常坚强。他其实内心很痛苦,但始终坚持看了整个(尸检)过程,我能感觉到他心里非常煎熬。”

臧梵清表示,在尸检中他感觉到犯罪嫌疑人的手段是极其恶劣的,行为是惨无人道、令人发指的,比受害者家属一开始描述的情况要严重很多。“受害者家属一开始描述是只有脸上、面部有一些伤痕,现在我们看到的是比他描述要重得多。不光是面部,还有颈部、背部,都有非常严重的、尖锐物体巨大冲击导致的创口,有的(伤口)长度达七八厘米。”

臧梵清称,目前尸检结果尚未出来,对死因也无法进行明确的判断,但基本认为致命伤都发生在颈部和后腰部,凶器则有可能是铁锹或者其他更加尖锐的物体。

“爸爸全程陪了儿子四小时,比想象的还要残忍,爸爸没有害怕,只有心疼和愤怒……”18日天凌晨5时多,小王父亲在社交平台说。

预谋

尸体掩埋地坑深56厘米

为掩埋尸体分两次挖坑

针对网络上的“受害人被埋的坑深两米”“是否有家长协助作案”等猜测,警方作出了明确回应。

李亚峰介绍,经技术部门勘验,坑深只有0.56米,也就是56厘米。网上说的“坑深两米多、有大人参与”是不属实的。

网友围绕案情提出诸多疑点。其中,“雯雯想要幸福”“麦恩莉”“拉布拉蝶儿”等多个平台的博主发帖传播邯郸初中生遇害案颅骨照片,并有博主根据该图片,配文作出“死者被活埋”“案件有成年人帮凶”等分析和结论。经向有关部门核实确认:该网传照片和邯郸初中生遇害案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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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警方还表示,经过连日来的侦查,初步认定这是一起有预谋的犯罪案件。为掩埋尸体,犯罪嫌疑人分两次在废弃大棚进行了挖掘。“3月9日挖过一次,然后到案发当天又在现场挖了一次。”

【焦点】

网友:未成年不应成“免罚牌”

该事件引发公众对校园霸凌现象、未成年人恶性犯罪该如何判决的热议。

不少网友表示,未成年不应成“免罚牌”,“还有很多校园霸凌的未成年人正等着看处理结果呢”。

某种程度上,该案后续在公检法机关如何流转也将起到一定的示范效应。至少,从社会的预期上讲,该案进入刑事程序符合人们对正义的公共认知,应结合具体案情做出准确处置,不完全因年龄左右对嫌疑人罪责刑的判断。

南方都市报评论称,虽然目前尚不清楚三名嫌疑人在犯罪中的正犯共犯关系、主犯从犯身份,但有一点可以明确:该案是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后,为数不多的、为公众广泛关注的可以由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刑事案件。

在对待未成年人犯罪问题上,河北邯郸的这起案件值得各方面深入思考。一方面,司法部门对未成年人犯罪一直的态度是预防,比如强调落实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而这起案件中恰好就有校园霸凌、留守儿童等社会问题。

有了法律之后如何预防?毕竟中国还有相当多的留守儿童。另一方面,对已经发生的案件,眼前最迫切的问题,如何让公平正义得到更大程度的实现,不形成像湖北荆州女童案那样只得由受害人家属默默承受的案件?两个方面无疑需要同步推动,才能够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同时,打击犯罪,让正义以看得见的形式实现。

【专家】

已满12岁未满14岁,经最高检核准追诉,应负刑责

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在个人社交账号发布表示:“对于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人,对于这些特定的犯罪,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应当负刑事责任。”

“法律从来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社会问题,它本身就是无可奈何的他律。对于孩子而言,最重要的是要培养对人对己的尊重。但是法律能做到的就是对于犯下弥天重罪的孩子,依然要进行必要的惩罚,只有惩罚才能带来改造的效果,让人知罪悔罪。”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少博表示,“本案中,3名加害者是否需要负刑事责任,需要看杀人时的年龄”。他介绍,根据我国刑法,年满16周岁即应对所有的刑事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应当负刑事责任;对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判处死刑是不可能的”,吴少博说,“对于未成年人来说,负刑事责任的时候,有个基本原则,就是我们刑法明文规定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同时我们的刑法第四十九条也明文规定,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

“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

上海政法学院检察制度比较研究中心负责人、副教授王娜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果实施故意杀人的三个孩子是13周岁,那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是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对于未成年人来说,刑法明文规定不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刑法第49条也明文规定,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得适用死刑。也就是说,这三名未成年人即使实施了故意杀人行为,但不可能适用死刑的。

如父母监管失责,需承担民事责任

也有专家呼吁“重罚其父母”。

3月15日,知名犯罪心理及青少年心理专家李玫瑾发文表示,三名嫌疑人因为未成年的年龄规定不能承担全部的刑事责任,那么,具有监护责任能力的家长是否该分担刑转民的法律责任?

她建议,按同罪刑期重罚其父母,以法令判决其父母以相等刑期为年限,期间每笔收入都要扣除相应收入作为对被害家庭、被害父母养老的赔偿。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国家安全学教授童德华表示,首先,对未成年人不得适用死刑是我国刑法确立的硬性规定,不得突破。同时,现代刑罚的目的并不仅是要惩罚,更要能使犯罪的人改恶从善,重新做人,做守法之人。

他还认为,要坚持罪责自负,子女不能因为父母犯罪承担其罪责,父母也不能因为子女犯罪承担其罪责。“但是父母监管失职的,应承担民事上的责任。”童德华称,强化对犯罪未成年人父母的民事责任有其必要,但父母毕竟没有实施犯罪,所以同罪同罚的观点并不可取。

【延伸】

学校和教育部门需反省工作中的不足

今年3月1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会上介绍,2023年,检察机关受理审查起诉未成年人犯罪9.7万人,其中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约1万人,盗窃、强奸、抢劫、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5类犯罪占比近7成。对于实施严重犯罪、性质恶劣、不思悔改的未成年人,依法惩治、该严则严,批准逮捕2.7万人、提起公诉3.9万人。对于犯罪较轻、初犯偶犯的未成年人,当宽则宽,不批捕3.8万人,不起诉4万人。

童德华提到,未成年人教育是一个系统的社会工程。未成年人认知有限,初中生处于叛逆期,他们有接受良好品行教育的必要,但学校、社会除了重视文化教育外,是否为未成年人有效提供了法治教育、道德教育、品行教育,这些问题至关重要。他认为,案发学校、案发地区的教育部门、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其他工作部门都应该反省在工作中的不足,监察机关也应介入,对失职部门和公职人员进行问责。

心理专家于东辉也表示,在实践案例中,很多孩子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涉及家庭教育、社会教育多个方面的问题。他表示,一些孩子在单亲、留守的环境下长大,由于长期缺乏父母陪伴和关爱,可能会导致其性格冷漠、情感淡漠等。另外,信息时代,孩子们获取信息很便捷,越来越早熟,容易受到不良、偏激信息的影响。父母和家庭要及时为孩子建立起正确的三观,比如尊重生命、遵守法律等,在认知上对孩子进行引导。

此外,他还表示,社会教育也是很重要的一环。比如,在学校里,孩子之间打闹、攻击等粗暴行为,也需要及时制止和正确引导。除了制度上的完善,家庭和社会各方面都要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教育,才能避免悲剧发生。

【话你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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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中国刑法关于未成年人承担刑事责任的刑事责任年龄的情况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3.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的,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南方都市报媒体号 原文链接:https://m.mp.oeeee.com/a/BAAFRD00002024031992255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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