茅台酒销售公司在该说明中称,经公司认真核实,5月11日上午10:00、5月18日上午09:42,登记为宋先生、施女士的两位客户分别到公司安徽合肥、湖北武汉两家自营店开展产品鉴定,由公司鉴定员蔡某、陈某分别对客户提供的53%vol 500ml贵州茅台酒(癸卯兔年)产品进行鉴定,鉴定人员口头出具了“鉴定为真”的鉴定结果,鉴定过程未按要求详细记录产品信息。
6月21日,公司派出专项服务小组到河南郑州(客户所在地),在取得客户同意后,6月22日上午9时,由1名资深外观鉴定专家和1名白酒国家评委组成现场鉴定小组,对所涉产品进行外观和酒体鉴定。鉴定结果为:该产品外包装系使用回收和假冒材料制作,酒体与53%vol 500ml贵州茅台酒(癸卯兔年)风格不符,系假冒产品。
茅台酒销售公司称,经公司内部调查,在5月11日、5月18日鉴定过程中,鉴定员蔡某、陈某存在鉴定操作不细致、不严谨的问题,反映出公司在产品鉴定流程管理上存在薄弱环节。公司将继续以消费者为中心,持续提升产品鉴定专业能力和数字化水平,加强产品鉴定管理体系建设。针对利用回收包材制作假冒产品等痛点问题,不断优化产品防伪溯源体系,切实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消费体验。